第五章医院人事管理
一、探亲假
1、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父母或配偶在省外居住者,可享受探亲假,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试用期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5、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科室主任,主管职能科室,主管院长审批后可分两次休完。
6、探配偶假需每年提供配偶工作地点证明,探父母假需四年提供父母户籍证明。
二、婚假
持结婚证可休婚假3天,有婚前检查证明者再加十天,再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
三、产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有孕前检查证明的增加1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随意延长哺乳时间和增加哺乳次数,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丧假
职工料理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丧事,给予三天丧假。
五、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除行政班以外人员,其余所有人员年休假均包含周六、周日。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在当年休假后,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2、当年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3、下半年调入职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4、按规定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其他情形。
5、年休假不能转让他人,不能跨年休假,过期作废。
七、职工什么情况下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1、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外聘、返聘人员。
八、三甲医院要求重症医学医务人员配比要求
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0.8:1,护理人员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不低于2.5~3 :1。
九、三甲医院临床药师配比要求
医院配备5名以上临床药师或每100张病床与临床药师配比不少于0.6。
第六章科教部
一、2.3.5条款:开展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相关资料。
【访谈对象:医务人员】
医院已开展“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共二期。第一期在我院老院区举办,开班时间为2013年,由我院及外院中医类别医师进行授课;第二期在我院新院区举办,开班时间为2022年7月,由陕西省中医药大学教授进行授课。第一期培训班均有结业考核和结业证书,第二期正在培训学习。
我院非中医类别职业医师熟悉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3.2.4条款:三级医师的专科继续教育相关资料。
【访谈对象:医务人员】
1、医院每年都开展各级继续教育项目,并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80分,其中公需课24分、专业课56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职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2、科室定期举行专科继续教育,如科室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科室内的学术授课、进修人员参加的专项培训等。
第七章医务科
一、医疗事故等级分类: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二、患者是否有权复印病历,复印病历的具体内容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家属在场。复印病历应在患者出院一周致半月后到病案室办理复印手续。患者住院期间科室一律不得擅自给予复印。
三、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
对医疗纠纷差错和事故处理,医院实行院、科及当事人三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后,按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先由所在科室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复杂的医疗纠纷科室处理有困难时,由职能部门协助解决;对严重的违章、违纪、违诺的医疗过失,由人力资源部、医务部、纪检室等共同调查处理,并在12小时内向院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科室发生的医患纠纷争议,科主任应根据患方的投诉及时组织调查,查清事实经过,组织科内进行集体讨论分析。
四、需要12小时内上报的重大医疗事件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导致3人以上人身受到损害的,后果严重的医疗事件。
3、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延安分院(延安市中医医院)医疗纠纷预警机制
医院三级预警制度:
三级预警:医护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和缺陷,但病人及家属对医院工作不理解或不满者,医疗纠纷隐患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预计经科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科室主任、护士长协调自行处理并通报科室成员引起注意的。如病人正常死亡、出现并发症、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危、重大手术、创新技术、重大抢救等。
二级预警:医护工作中存在一定缺陷,病人及家属有不满表现,演变成纠纷可能性大或一旦演变成纠纷处理难度较大者。护士长及科主任接到报告应在12小时内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门诊科室上报门诊部,护理部门上报护理部,住院病人上报医务部),科室应积极消除隐患,化解矛盾,如科室与主管部门不能解决,需交医务部主任处理。如病人猝死原因不明、术后并发症、病情恶化等。
一级预警:医护工作存在明显过失或缺陷并导致病人出现较严重后果,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有四级事故内容。科主任和护士长应立即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上报行政值班室),并报医务部,如科室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法规处争取把握纠纷处理的主动权。
以上一、二级预警,科室均须有书面材料报医务部备案,如情况紧急可口头上报,但事后必须补充书面材料。
科室建立医患纠纷预警通报制度,建立预警登记本,医护人员每日查房交班时,必须将纠纷隐患情况向科室主任、护士长及上级主管医师报告,以引起足够重视,避免或减轻纠纷扩大。
六、医院投诉受理实行首诉负责制
全院各科室和职能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病人和群众(以下简称投诉人)来信、来访、来电和其他邮件等反映医院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收费、服务态度、院务公开、医患关系、医院环境等方面问题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