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中医纪发〔2022〕5号
关于印发《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延安市中医医院(北医三院延安分院)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2.延安市中医医院建立企业不良记录备案单
中共延安市中医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
附件1:
延安市中医医院(北医三院延安分院)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物资、服务、工程建设、信息软件等招投标采购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 <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的规定 > 的通知》(【201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小组
医院成立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医院各项采购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企业不良行为的报告、调查、审核、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工作小组由医院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财务科、审计科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二、医院可自行认定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参与医院药品、设备耗材、物资服务、工程建设、信息软件等各项采购活动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规定情形的,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举报、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企业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5.向医院采购主管部门、使用科室及个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及个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8.恶意提供虚假发票的;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10.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11.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13.上级纪检、卫健部门记录在案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良行为。
(二)企业不良记录上报及相关管理工作
经信访调查核实、医院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不良行为以及各使用部门、采购主管部门在招标采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良行为,纪检监察室应及时登记记录。经采购监督工作小组例会讨论确认后列入医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通知相关科室。
三、企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企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确认
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管理工作
医院接到上级行政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文件通知后,根据上级指示,将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直接列入医院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并通知相关科室。同时,医院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 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四、列入企业不良记录的后果及期限
企业被列入不良记录期间禁止其参加医院任何采购活动,如已经中标、成交但未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取消其资格;合同履行期间被列入企业不良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终止合同或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企业不良记录期限两年,企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为长期。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2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延安市中医医院建立企业不良记录备案单
不良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发现途径 | |||
企业不良行为发现调查情况 | |||
结果认定 | |||
不良记录期限 | |||
通报范围 |
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