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中医纪发〔2022〕4号
关于印发《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延安市中医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
延安市中医医院(北医三院延安分院)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对各类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采购监督效能和工作效率,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根据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院采购管理与监督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采购监督机构设置
医院成立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财务处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
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建立监督工作例会制,定期召开监督工作讨论会,研究部署采购监督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汇总分析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相关科室分管领导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核查处理情况需向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二、采购监督检查范围
医院相关采购实施部门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医院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如医院采购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试剂、大宗物资、办公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 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医院保洁、 医辅、安保、设备维保、咨询等服务。
三、采购实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廉政准则
采购实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须按照国家、政府和医院等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采购程序,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的原则,秉公办事,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采购实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承担科室廉政建设责任,对部门采购相关人员的行为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签订廉政承诺书。采购廉政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不准接受投标方及供应商宴请和擅自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及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投标方及供应商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
3.不准收受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接受投标方及供应商提供的各类福利待遇;
4.不准接受投标方及供应商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利用职权向投标方及供应商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在职权管辖的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及在投标方及供应商单位兼职或入股分红;
7.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其它有关规定。
四、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监督职责
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对采购实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采购流程实施监督检查,对采购工作廉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
1.监督采购实施部门和采购需求部门对相关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
2.参与制定医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了解重大项目的计划、安排、准备、实施进度;
3.督促采购实施部门及采购需求部门对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排查、防控;
4.监督采购过程和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监督采购代理机构遴选、评价等管理情况;
6.监督采购廉政承诺书签署情况;
7.听取有关方面对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受理有关采购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
9.查处采购中违反廉洁准则的行为;
10.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必须依法依规开展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在预防、有错必纠的原则。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应依据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监督,不干预采购具体业务工作。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采购监督方式
对采购工作的监督采取备案监督、专项检查、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的方式。医院采购实施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均可适用备案监督、专项检查和现场监督。医院发生的所有采购活动一经出现信访举报,即适用于跟踪监督。对于采购监督中发现有管理问题的采购项目,根据情况可启动追踪监督工作。被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一)备案监督
备案监督也称定期报告,是指采购实施部门将采购项目信息报送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范围为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采购实施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的报送工作,每月 10 日前将下个月的《延安市中医医院采购备案监督单》(附件 1)电子版报送纪委监察室备案;临时采购项目随时报送备案。
采购实施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在招标采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不良行为,应及时报送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根据《延安市中医医院建立企业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纳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医院采购监督工作小组根据工作安排和管理重点对某具体领域采购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医院采购项目专项检查。医院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科室共同参与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前向采购实施部门发送检查通知或实施方案,以采购实施部门自查和采购监督工作小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应将专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内容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及时反馈相关采购实施部门。采购监督工作小组根据金额和项目情况分层确定抽查范围,对抽查到的采购项目档案进行审查并做好采购专项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或会议沟通的形式反馈至相关采购实施部门。
(三)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采购监督工作小组指派监督人员对采购评审工作现场或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指派监督人员对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现场监督,填写《采购评审现场监督记录单》(附件1),重点记录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四)跟踪监督
跟踪监督是指采购监督工作小组对项目的采购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从项目立项、评选直至合同签订。对于备案监督、专项检查和现场监督中发现有采购管理问题,或有问题线索的采购项目,均可适用跟踪监督。对于已经完成的采购项目,可进行回顾性全过程追踪监督。
六、责任追究
采购监督工作小组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相关情况在监督记录单中记录。投标方、供应商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参与、组织采购行为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延安市中医医院建立企业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纳入不良记录管理。涉及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采购管理制度处理。纪检监察室有权受理、调查和处理涉及采购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当事人做出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延安市中医医院采购备案监督单
2.延安市中医医院采购评审现场监督记录单
附件2:
序号 | 评审时间 | 实施部门 | 采购项目 | 申请/使用科室 | 采购方式 | 采购意向供应单位 | 采购金额 |
北医三院延安分院(延安市中医医院)采购备案监督单
注:请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本部门组织的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汇总在此表格中,临时增加采购项目可随时填报。
填报部门: 填报人:
附件3:
延安市中医医院采购监督工作小组采购评审现场监督记录单
项目名称 | ||||
采购部门 | 项目负责人 | |||
申请科室 | 使用科室 | |||
评审时间 | 年 月 日 | 专家来源 | ||
评审专家 | ||||
其他人员 | ||||
监督部门 | 监督人员 | |||
采购方式 | 具体采购方式: | |||
现场监督情况 | ||||
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