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中医纪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北医三院延安分院(延安市中医医院)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延安市中医医院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延安市中医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中共延安市中医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2023年3月9日印发
北医三院延安分院(延安市中医医院)
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重大经济事项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重大经济决策违反医院相关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医院经济活动正常运转,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医院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重大经济事项责任科室问责制。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医院相关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追究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与科室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责任人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科室负责人引咎辞去负责人职务,责令辞去负责人职务,给与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1.对重大或紧急重大经济事项,相关职能科室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2.不按重大经济事项规定流程办理,或者擅自更改流程导致延误办理的;
3.重大或紧急重大经济事项具体落实科室或责任人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无具体理由的;
4.责任科室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责任科室工作造成延误工作的;
5.对重大经济事项不予理睬或忽视大意,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1.推诿或者故意刁难不予落实的;
2.应当及时办理而故意不及时办理的;
3.不一次性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补足全部材料,致使重大经济事项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4.应当给予协调配合而不予协调配合的;
5.对受理经济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延误办理的;
6.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7.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办理手续的;
8.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9.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11.工作不认真,马虎了事,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2.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4.不执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主动改正错误,致使工作及时完成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9日起试行。